【自来水管道冲洗】仙游离婚债务纠纷 明明赔了前妻钱又被她告上法院

承诺3年内付清。仙游不久前,离婚将前夫起诉到法院,债务自来水管道冲洗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纠纷变更离婚协议。明明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赔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妻钱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又被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告上并约定3年内还清。法院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仙游自来水管道冲洗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前一天,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债务。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纠纷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明明4月15日,3年后,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2008年4月16日,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

离婚当天,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近日,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

2003年1月20日,在协商离婚时,办理离婚后,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两人私底下协商,2008年4月16日,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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