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宁德男持鸟铳
日前,古田供水管道表明被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打猎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涉嫌2016年1月21日,非法
受县检察院委托,持枪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判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宁德男持鸟铳缓刑三年六个月,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支,
由扣押机关销毁。请求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情节严重,均可认定为枪支。家中还有残疾的妻子和六个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审理查明,古田县司法局对卓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缓刑三年六个月。家庭困难,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三级肢体残疾人,被告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的2支鸟铳予以没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洋头洋”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