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鉴定,电锯二把。吴某乙二人入股,被告人洪某某向他人判买位于福鼎市磻溪镇某山场的林木。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可从轻处罚。后被告人洪某某邀被告人吴某甲、共同对所判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出售。具有坦白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吴某甲、该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近日,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三被告人砍伐的林木原木及作案工具草刀二把、
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立木蓄积量达26.99立方米。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判处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商定共同砍伐所判买的林木用于出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吴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