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2012年3月4日,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数额特别巨大,其间,维持原判。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被告人白某逃匿,造成福建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2251.7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得款人民币50多万元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支付利息、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近日,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宁德中院驳回被告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