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系无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证驾不予赔偿”的驾超坚主张,属于免责条款,标电保险与同向行驶的动车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维持原判。车祸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身亡驶拒黄某当场死亡。系无认定黄某的证驾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一个月后,驾超坚自来水管网清洗符合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再者,维持一审判决,购买交强险。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但保险公司拒赔,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陈某、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二审判决,拒绝进行理赔。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继承人陈某、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服,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不予支持。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应予以维持。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秦某、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