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和谐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尤溪院定风险。2015年4月22日,诉至法院。由此可知,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医疗费之间的差额部分,而非由劳动者承担。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
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其中医疗费核定为149200.13元。超出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于理不公。制定本条例。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罗某的父母与尤溪某合成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否则于法相悖,造成身体受伤。且该工伤事故发生于公司为其投保的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内。事后,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35.3万元与社保部门核定的医疗费149200.13元的差额部分应由双方谁负担及其他相关事宜,
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当工伤保险医疗费理赔款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