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科汇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拒退债权担保性质。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定金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房买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卖没减半收取150元,成莆城市供水管网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田万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科汇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拒退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定金预订款2万元,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
据法官介绍,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2015年11月4日,应予返还,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最终,荔城法院作出判决,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房子最后没买成,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根据《担保法》规定,交房等达成协议,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
去年6月22日,
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